职雯慧律师亲办案例
成都市金牛区王某琼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纠纷胜诉
来源:职雯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浏览量:367

1.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原告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职雯慧律师

3.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8日,原告将自己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是否可以转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租给案外人廖某。原告知悉后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4.承办过程: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清楚认识到:因为原告与被告未在《房屋租赁合同》里约定转租事宜,如果在庭审中被告说“从未书面和口头约定过转租事宜,且承租人事后同意不再转租”或者“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可以转租”或者“被告的转租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话,对于原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很不利的,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败诉的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职雯慧律师首先向被告发了律师函,正式确认被告是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的事实,之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固定录音资料,证明被告不愿意放弃转租的真实意思。这两份证据材料就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后顺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实支撑。之后,承办律师在组织了立案材料后,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虽然被告不配合开庭,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给被告诉讼文书,之后也是缺席审理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5.审理结果:

胜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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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职雯慧
  • 执业律所: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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